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交通事故是由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
交通事故必须是由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车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通行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本 法规 定的交通事故。车辆在这些场所以外,如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专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之中。
无论是交通工具的启动、行驶、转弯还是减速、停止,只要其中一方是处于运动状态而发生的事故,即为交通事故。非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停放在私人停车场上的车辆所载货掉落砸到人或者物的,都不属于交通事故。
(3)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即有过失或虽没有过失但依应当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中,责任人主观上必须表现为非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伤害他人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为目的,则该行为超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属于其他违法犯罪,有可能需要刑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最常见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在某些情形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链接: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4、“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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